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如何確定
編輯:2021-06-08 20:12:46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征收的補償費用主要由四部分內容組成: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經評估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如何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對評估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費用如何承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如何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何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辦法時,關鍵在于明確“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兩個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應僅指被征收前的經濟效益,不包括社會效益、主觀效益在內。至于停產停業期限,應視從搬遷至重新生產營業的間歇期限而定,具體問題具體處理。計算所得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確實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損失,與房屋征收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不予補償。
(五)拆遷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拆遷應當先補償后拆遷。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但各位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如果沒拿到補償款,就堅決不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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